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719號
TCDV,105,司促,28719,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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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債 務 人 吳圳鏞
債 務 人 劉建昇
一、債務人吳圳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貳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吳圳鏞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建昇
  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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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