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702號
TCDV,105,司促,28702,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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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債 權 人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有誤?並釋明何以貨款金額
   3,094,407元扣除預付貨款800,000元、1,700,000元、440
   ,000元請求金額何以非是154,407元而為381,34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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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