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債 權 人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有誤?並釋明何以貨款金額
3,094,407元扣除預付貨款800,000元、1,700,000元、440
,000元請求金額何以非是154,407元而為381,34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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