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債 務 人 范振麒
一、如對案外人范振麟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范振
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