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96號
TCDV,105,司促,28696,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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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振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對案外人范振麟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無效果之釋明
   資料(本件債權人僅列保證人范振麒為債務人,而一般保
   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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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