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78號
TCDV,105,司促,28578,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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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
債 權 人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正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管理費計收基準及期數)
   。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請求自95年10月起至105年10月止之管理
   費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之計算期間
   與狀附欠費明細表之期間不符)。
  ㈢確認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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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