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豐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豐閔於094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163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7元整、消費款53,376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1,370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376元整自105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