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25號
TCDV,105,司促,28525,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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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姚力仁
債 務 人 姚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姚力仁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姚玉銘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28,5
   1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姚力仁自應還款日民國105年08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8,519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姚玉銘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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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