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亮慶
債 務 人 李乾祿
債 務 人 王蘭
一、債務人王蘭、李亮慶、李乾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
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王蘭、李亮慶、李乾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
、李亮慶、李乾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
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李
亮慶、李乾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李亮慶
、李乾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李亮慶、李乾
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李亮慶、李乾祿應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蘭、李亮慶、李乾祿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亮慶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9年
8月12日邀同債務人李乾祿、王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
自民國99年8月1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
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
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期為105年7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62%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2%。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亮慶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8,49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
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李乾祿、王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5605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8882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8974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8974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8056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9956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7│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9026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8│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69026 │慶、李乾祿│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05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882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974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974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056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956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26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王蘭、李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26 │慶、李乾祿│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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