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12號
TCDV,105,司促,28512,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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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詹月琴
債 務 人 蔡子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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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