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54號
TCDV,105,司促,28454,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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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4號
債 權 人 莊長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康「有」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林慶彬是否 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1月11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㈠康友實業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林慶彬是否為康友實業有限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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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