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4號
債 權 人 莊長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有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康「有」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林慶彬是否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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