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50號
TCDV,105,司促,28450,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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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
債 權 人 蔡英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借款15,647,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
   、存入憑條)。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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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