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20號
TCDV,105,司促,28320,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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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0號
債 權 人 梁益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柏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孫柏齡柏富有限公司(支票發票人為
   柏富有限公司)。
  ㈡債務人若為柏富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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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