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0號
債 權 人 梁益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柏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孫柏齡或柏富有限公司(支票發票人為
柏富有限公司)。
㈡債務人若為柏富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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