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
債 權 人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劍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登文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
101340718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依狀附契約內容所示,債務人於工作經驗收後始需付款,債
權人應陳報本件工件是否業經驗收並提出證據資料釋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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