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277號
TCDV,105,司促,28277,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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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77號
債 權 人 江士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思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程思嫻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另行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388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狀附
   證據不足釋明兩造之借貸關係與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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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