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194號
TCDV,105,司促,28194,2016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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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94號
債 權 人 陳錫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莎貝拉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麗莎貝拉有限公司發 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債 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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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