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856號
TCDV,105,司促,27856,2016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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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6號
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
債 務 人 趙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但
  債權人對於人工作業費新臺幣參佰肆拾捌元部分並未提出相
  關釋明資料,故針對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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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