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 理 人 林麗真
債 務 人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即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債 務 人 黃鈺騰
債 務 人 許莉莉
債 務 人 郭蘇碧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捌佰
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叁佰
零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⑵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