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53號
TCDV,105,司促,27153,2016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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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3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李德凱即李淑娥」姓名是否有誤?並提 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補債權人李德凱即李淑娥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利息自民國82年9月9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㈣違約金自93年10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 何?㈤請求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7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1月1日補正狀內迄未補正請求之釋明資料,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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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