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16號
債 權 人 陳金治
債 務 人 陳岦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
明請求金額為何?(就未屆期之服務費,性質為將來給付之
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
遞送之聲請狀性質上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