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70號
TCDV,105,司促,26970,2016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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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債 權 人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代 理 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釋明消費借貸金額165萬元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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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