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807號
TCDV,105,司促,26807,201611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7號
債 權 人 林金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新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因未載完整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20條為無效本票不足釋明債權人之請求,又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借款150萬元之相 關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證)。」,此項裁定已於10 5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