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744號
TCDV,105,司促,24744,20161129,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
債 權 人 李日強
債 務 人 佶佳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永智

一、㈠債務人佶佳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永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佶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