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
債 權 人 李日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於11月1日陳報及補正狀追加請求債務人林永智清償
新臺幣51120元之價金,與佶佳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30
日簽發之支票票款是否為同一債權?倘為同一債權,債權人
應陳報得另外重複向林永智請求清償之法律依據與原因事實
,併提出證據資料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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