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744號
TCDV,105,司促,24744,2016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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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
債 權 人 李日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於11月1日陳報及補正狀追加請求債務人林永智清償
  新臺幣51120元之價金,與佶佳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30
  日簽發之支票票款是否為同一債權?倘為同一債權,債權人
  應陳報得另外重複向林永智請求清償之法律依據與原因事實
  ,併提出證據資料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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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