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857號
TCDV,105,司促,21857,2016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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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福星合興紙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獨資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 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 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法律上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意見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福星合興紙業社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合興紙業社已於102年10月11日變更組織型態為合夥 ,有債權人所提之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其人格、財產均 已相異,核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為合 夥組織之合興紙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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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