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81號
TCDV,105,司,81,20161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1號
受 罰 人 徐志嘉(即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嘉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 有明文。上開有關公司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 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海崴旅行社公司)於民 國105年8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 清算人後,受罰人旋即於同日出具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而自該 日起就任海崴旅行社公司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 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准予解散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 ,遲至105年9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 受罰人於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 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5年9月22日收件 章戳)、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3138 0號函暨檢附之海崴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 冊、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 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呈報清算人案卷全卷無訛,足見受罰人聲 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 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
徐志嘉(即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