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羅韻綺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主 文
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資方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 之金額給付(即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五月未付款薪資新臺幣《下同》14,223元、5月份端午獎金19,708元、6月應付薪資39,702元、7月應付薪資1,628元、資遣費25,000元、特別休假11,667元,扣除安定費20,000元,共計91,928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 ,經調解成立在案,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民國105 年10 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文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 裁定強制執行等語。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前經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 聲請人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