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12號
TCDV,105,勞執,112,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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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蔡家誠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 )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 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 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 06239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 ) 為憑,其上載明:「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業經 勞資雙方確認後,資方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經核其 附表所示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54,073元。茲既尚未履 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 項、第13條第1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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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