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06號
TCDV,105,勞執,106,2016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劉栩呈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10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聲請人部分為新台幣90,743元)給付」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 成立內容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 8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於同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 如主文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二)一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 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 述調解成立內容未履行,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1/1頁


參考資料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