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梁恆嘉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五年十月三日梁恆嘉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案號:1930F71)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 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 委員會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有聲 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 105006239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在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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