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巫文傑
巫承勳
被 上訴 人 林炎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8萬0400元( 104
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49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占有面積1196平方公尺=2978萬0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萬
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