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梁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垂欣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22,462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1,04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