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18號
TCDV,104,訴,918,2016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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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王勝仕
      廖述來
      王耀震
      曾坤炳(原名:曾穩達)
      莊榮兆
      蔡英美
被   告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西屯區中義段 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67、3068建號房 屋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58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4年8月5日追加備位聲明為「被 告應賠償原告400萬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原告追加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02 0元,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5年8月5日送達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後,原告之特別代理人雖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其請求, 該裁定經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於105年10月18日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業已確定。原告迄今尚未補繳備位之訴之裁 判費,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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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