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原 告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被 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 告 鈕澤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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