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上欣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右璿(原名蔡佑銓)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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