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蘇睿宇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陳博芮
被 告 吳素娟
被 告 曾憲銘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陳美
被 告 黃潮永
訴訟代理人 黃潮芬
被 告 孫宇風
輔 佐 人 趙採燕
被 告 呂完妠
被 告 白文宗
被 告 徐陳醒
被 告 邱梅香
訴訟代理人 許世欣
被 告 肖衛連(即陳吉財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陳玉芳
被 告 陳李盛霞
訴訟代理人 陳錦郎
陳偉誠
被 告 黃愛卿
被 告 賴心慈
被 告 許排
被 告 杜秋菊
被 告 吳麗華
訴訟代理人 范慧玲
被 告 白貴光
被 告 郭羅鳳美
被 告 游正規
被 告 洪素霞
訴訟代理人 游正宗
被 告 洪秀琴
被 告 魏彩雲
訴訟代理人 游火山
被 告 林意義
被 告 簡有傳
被 告 游宗鵬
被 告 許金玉
被 告 韓來英
被 告 梁居博
訴訟代理人 梁黃來春
被 告 林花
被 告 林生財
被 告 何勝益
被 告 李蔣嬌娥
被 告 林金城
被 告 劉福秀
訴訟代理人 吳九蘭
被 告 陳浮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文
被 告 李玉鳳
訴訟代理人 周茂安
被 告 許登圍
被 告 何鳳君
被 告 徐羅玉禮
訴訟代理人 楊茂松
被 告 陳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黃安輝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綸
被 告 游圳川
訴訟代理人 游岳文
被 告 梁安仁
訴訟代理人 梁黃來春
被 告 傅梅英
被 告 劉守豐
被 告 黃書孝
被 告 范學忠
訴訟代理人 鄒德強
被 告 九江宮即游正規
被 告 楊永連(即楊洪橋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玉玲
被 告 吳九蘭
被 告 陳慶堂
訴訟代理人 游阿純
被 告 唐滿元
被 告 傅學清
被 告 楊仁豪
被 告 黃安秋
被 告 黃銓賢
被 告 周瑋傑(即周衣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周芷彤
被 告 宮詳育
訴訟代理人 林芳竹
被 告 韓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05年9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將各所占用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黃潮永、呂完妠、許排、洪秀 琴、林意義、林金城、黃安輝、楊仁豪、黃安秋、黃銓賢 、韓來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上 開被告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 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於103年3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而⑴被告 楊洪橋於103年5月23日死亡,經其繼承人楊永連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156頁、第230頁)。⑵被告周衣水
於105年3月20日死亡,經其繼承人周瑋傑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四第100-114頁),核均合於上開規定,應先 敘明。
三、再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吉 財於訴訟中,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建物出售予 肖衛連,經兩造同意由肖衛連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 -6頁、第64頁背面),合於上揭規定,是陳吉財因肖衛連 承當訴訟而脫離本件訴訟。
四、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 開規定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 文。再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則為同法第256條所明定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則為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㈠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吳素娟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5.7平方公尺 (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76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鄭岳周、曾陳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9. 8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872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3、被告王繼才、曾憲銘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8. 4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808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4、被告黃潮永、黃俊添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2. 0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973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5、被告黃潮永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5.25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24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6、被告孫宇風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9.73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86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7、被告呂完妠、林文宏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6. 8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729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8、被告白文宗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0.75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443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9、被告徐陳醒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08-11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28.32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329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被告邱梅香、游阿純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及108-12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 部分面積約26.0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2 2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被告陳吉財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08-13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23.3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095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12、被告陳玉芳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08-14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22.6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063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13、被告盧秋成、邱梅香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及108-1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 部分面積約20.48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961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被告陳錦郎、陳李盛霞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 000地號及108-16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 黃色部分面積約18.6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 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 告87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被告黃愛卿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08-17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16.38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769元整,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16、被告賴心慈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及108-1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 部分面積約13.96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被告並應給付原 告65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被告許排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28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5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8、被告杜秋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5.92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7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19、被告范光海、吳麗華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 面積約11.2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53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被告白貴光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16 .1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760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21、被告李雲大、郭羅鳳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 分面積約21.52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997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2、被告游正規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0.59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905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23、被告廖清興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1 .4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944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24、被告廖清興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10-16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41.2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935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25、被告洪素霞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10-1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46.8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97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26、被告洪秀琴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110-14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 積約49.5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326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27、被告魏彩雲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及同段110-13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 分面積約45.4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32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8、被告林意義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8.91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296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29、被告陳朝清、游阿純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92 .4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4,339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30、被告簡有傳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6.57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8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31、被告游宗鵬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66.
16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3,105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32、被告許金玉、韓來英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5. 7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2,147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33、被告孫宇風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6.88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2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34、被告洪秀琴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7.68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23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35、被告梁居伯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72. 8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3,418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36、被告林花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69.25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3,2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37、被告吳雲友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52.3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456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38、被告林秉宏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4.93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08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39、被告洪秀琴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8.38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271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40、被告林生財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6.69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91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41、被告何勝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8.16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260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42、被告李蔣嬌娥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6.73平 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93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43、被告林芳竹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9.83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33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4、被告林金城、楊洪橋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7. 5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2,231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45、被告劉福秀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4.07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06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6、被告林正文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5.77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2,14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7、被告林正文、陳浮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1.96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1,969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8、被告林正文、陳浮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3.25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2,030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9、被告石愛甫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40.05平方公 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8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50、被告徐彩娥、李玉鳳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 -25、110-26、110-27、11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 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25.1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 連帶給付原告1,17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1、被告許登圍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22、110 -23、110-24、110-2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
黃色部分面積約32.2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 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 告1,51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2、被告何鳳君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15、110 -16、110-17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 面積約31.6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485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3、被告徐羅玉禮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12、 110-13、110-14、110-1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 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30.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 付原告1,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 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4、被告陳林玉葉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8、11 0-9、110-1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 面積約36.9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1,735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5、被告黃安輝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110-5、110 -6、110-7、110-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 色部分面積約36.6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 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 1,72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6、被告游圳川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72. 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3,398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57、被告梁安仁、吳美紹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 面積約58.3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2,7 3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8、被告傅梅英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70.07平方 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共有人。並應給付原告3,289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59、被告劉金源、劉守豐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 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 49.3 8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應連帶給付原告2,318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0、被告黃瑞陽、范學忠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383 -12、383-13、383-14、383-1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 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7.0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主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並 應連帶給付原告33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迄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1、被告黃孝書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黃色部分面積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