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祥
被 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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