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81號
TCDM,105,附民,481,201611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被   告 廖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