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87號
TCDM,105,附民,387,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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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林小鈴
      張莉伶
被   告 廖魏正
      歐陽建康
      吳國榮
      張永清
      陳慶煉
      張天才
      陳義德
      劉俊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956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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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