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40號
TCDM,105,附民,240,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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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被   告 王淑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684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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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