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46號
TCDM,105,訴,746,2016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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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芳
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怡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伴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再經本院裁定自 105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 嫌疑猶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涉重罪,亦伴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本案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 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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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