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079號
TCDM,105,聲,5079,2016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元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元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元宏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 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 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 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向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執行卷第 3 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7月15日 │ 105年3月29日 │
│ │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 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機關年度及案│第518 號 │第1202號 │
│號 │ │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
│審│ │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2 月23日 │105年9月2日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
│決├────┼───────────┼───────────┤
│ │判決確定│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得易科罰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7192號 │15212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