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009號
TCDM,105,聲,5009,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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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105年度執字第1565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 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 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 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 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 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 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 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宇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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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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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營利姦淫猥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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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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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3月13日 │102年03月20日~103年│ │
│ │ │0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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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8954號 │第5673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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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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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903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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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5月23日 │ 105年06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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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903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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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6月23日 │ 105年08月0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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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9755號(已執畢) │第1565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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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