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845號
TCDM,105,聲,4845,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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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紹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紹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紹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5990號函核 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2月12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宇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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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