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823號
TCDM,105,聲,4823,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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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貴川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
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貴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貴川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及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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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