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61號
TCDM,105,聲,4061,2016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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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5 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均應更正記載為「105 年度中簡字第427 號」。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及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5 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均應更 正記載為「105 年度中簡字第427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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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