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188號
TCDM,105,審附民,188,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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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日月新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民
被   告 吳美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許月馨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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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新冷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