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436號
TCDM,105,審訴,1436,2016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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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順和(原名劉錕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
字第762號、105年度偵字第19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肆日,就被告被訴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劉順和被訴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玆因發現被告上揭犯罪事實有應 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情形,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爰就 此部分裁定撤銷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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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