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宇(原名林勝模)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
43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審易字第255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茲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6之證據名稱欄第6行「內 褲1件」,補充更正為「內褲2件」。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 第17、18頁)。
二、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 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因不涉及修正刑 法第50條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4379號
被 告 乙○○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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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葉清鈴(涉犯通姦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涉犯偽 造文書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之舊識,其明知葉清鈴為有 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 往前回溯9週內之某時、101年11月12日往前回溯8週至7週內 之某時、102年6月20日某時及103年4月30日往前回溯7週內 之某時,在不詳汽車旅館或葉清鈴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號住處,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姦淫行為4次。其 中3次葉清鈴因此受孕,分別於100年11月29日、101年11月 12日、103年4月30日由乙○○陪同就醫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嗣葉清鈴於103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某日,向其配偶甲○ ○坦認其與乙○○發生姦淫行為乙事,始悉上情。二、案經甲○○告訴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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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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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乙○○之供述 │被告明知葉清鈴係有配偶之│
│ │ │人,仍與葉清鈴交往進而發│
│ │ │生姦淫行為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指│⑴告訴人與葉清鈴為配偶關│
│ │證 │ 係,而葉清鈴於103年11 │
│ │ │ 月至同年12月間某日,始│
│ │ │ 向告訴人坦承通姦對象及│
│ │ │ 行為之事實。 │
│ │ │⑵告訴人於95年間即於林新│
│ │ │ 醫院實施結紮手術,故於│
│ │ │ 100年至103年期間,無法│
│ │ │ 使葉清鈴受孕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葉清鈴之│⑴葉清鈴與告訴人為配偶關│
│ │具結證述 │ 係,嗣於103年11月至12 │
│ │ │ 月間某日,葉清鈴始向告│
│ │ │ 訴人坦承通姦對象及行為│
│ │ │ 之事實。 │
│ │ │⑵被告明知葉清鈴為有配偶│
│ │ │ 之人,仍與葉清鈴於犯罪│
│ │ │ 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
│ │ │ ,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
│ │ │ 姦淫行為之事實。 │
│ │ │⑶被告使葉清鈴受孕後,陪│
│ │ │ 同葉清鈴就醫以進行人工│
│ │ │ 流產手術之事實。 │
├──┼───────────┼────────────┤
│ 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⑴被告分別於100年11月29 │
│ │署104年3月24日、104年6│ 日、101年11月12日、103│
│ │月2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 年4月30日陪同葉清鈴就 │
│ │791、0000000000號函暨 │ 醫及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之│
│ │所附就醫紀錄共2份、黃 │ 事實。 │
│ │迎凱婦產科104年3月31日│⑵葉清鈴之受孕時間分別為│
│ │函文暨所附病歷資料影本│ 100年11月29日往前回溯9│
│ │、超音波照片各1份、婦 │ 週內之某時、101年11月 │
│ │欣診所之張寶霖醫師出具│ 12日往前回8週至7週內之│
│ │之刑事呈報書暨病歷表2 │ 某時及103年4月30日往前│
│ │份、人工流產志願書影本│ 回溯7週內之某時等事實 │
│ │1份、授權同意書影本2份│ 。 │
│ │、賴婦產科之賴文福醫師│⑶告訴人確有於95年間至林│
│ │出具之書狀暨所附病歷表│ 新醫院就醫之事實。 │
│ │2份、手術同意書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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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及葉清鈴提出之錄│被告與葉清鈴於102年6月20│
│ │影光碟各1張、本署檢察 │日,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
│ │官勘驗筆錄1份、告訴人 │姦淫行為之事實。 │
│ │提出之錄影光碟翻拍畫面│ │
│ │1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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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5年3│被告明知葉清鈴係有配偶之│
│ │月1日中市警科字第10500│人,仍與葉清鈴交往進而發│
│ │0767號函暨所附數位蒐證│生姦淫行為之事實。 │
│ │報告及光碟1份、葉清鈴 │ │
│ │提出之汽車旅館折價券1 │ │
│ │包、內褲1件、衛生紙1團│ │
│ │、毛髮1包、手機照片、 │ │
│ │記事軟體及通訊軟體對話│ │
│ │紀錄翻拍照片1份、MOTOR│ │
│ │OLA手機1具(型號XT910 │ │
│ │、含sim卡1張)、SONY手│ │
│ │機1具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又被告所 犯上揭4次相姦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謝 珮 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 光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