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653號
TCDM,105,審易,2653,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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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原民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07
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原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玻璃產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第4行關於「424弄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42弄2號」、第 19行關於「長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展祐公司」、第 20行關於「如數交付玻璃產品予展祐公司指定之收貨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數交付玻璃產品(總價值為1,321,252 元)予展祐公司指定之收貨人」、附表「出貨單號00000000 」之「金額」欄關於「68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896元 」,及增引「支票號碼AB0000000號支票正面影本及台灣票 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本票5紙、臺北市政府105年1月20日 府產業商字第10580626600號函暨檢附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登 記案卷及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案卷各1宗、臺北市政府105年1 月2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125621號函暨檢附展祐企業有限 公司登記案卷1宗、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對帳單、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接續 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基於單一犯意,在同一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多次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多次交付玻璃產品予被告,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 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就同一告訴人上開各該次犯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其資金周轉困難,竟仍持向他人所購買無法兌現 之支票,向告訴人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產品,使 告訴人因信賴該支票尚未遭拒絕往來而受騙,擾亂金融秩序 ,且侵害其財產法益高達新臺幣(下同)1,321,252元,金 額甚鉅,致告訴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失非屬輕微,暨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惟因賠償之方式雙方未達成共識,致迄今尚未能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三、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 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 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 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所取得 之財物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玻璃產品(總價值為1,321,25 2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107號
被 告 盧原民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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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原民展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號12樓之2)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103年3 月間起,向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0弄0號,下稱長隆公司)訂製玻璃產品, 迨至103年12月1日,因展祐公司向上游廠商請款不順,資金 窘迫,發生退票情事,盧原民並應長隆公司要求,於同年月 5日簽發本票5紙(面額合計新臺幣576萬6577元)用供擔保 貨款,其後因長隆公司要求盧原民必須於交貨同時提出現金 或客票付款,盧原民為使長隆公司繼續供貨予展祐公司,明 知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向不詳人士購買之支票,係無兌現可 能之空頭支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犯意, 於104年3月間某日,經由報紙分類廣告,購得支票號碼為 CA00000 00號(發票人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面額為43萬 7000元,發票日為104年7月15日)、KN000000 0號(發票人 為晟毅興業有限公司,面額為102萬元,發票日為104年9月 11日)之空頭支票後,旋即寄交長隆公司,並於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向長隆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玻璃產品,接續 施用詐術,致長隆公司因不知盧原民所寄交之上開支票係無 兌現可能且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而依長祐公司之訂 單如數交付玻璃產品予展祐公司指定之收貨人。嗣上開支票



經長隆公司提示後,屆期遭退票,始悉受騙。
二、案經長隆公司委任陳浩華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盧原民對於上開時日,為使告訴人長隆公司繼續供 貨,而經由報紙分類廣告,購買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 後,寄交告訴人公司等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指 訴在卷,且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上開空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影本2紙、嘉瑄公司之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晟毅公 司之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紙等在卷可稽。參以上 開嘉瑄公司及晟毅公司支票帳戶分別於104年7月3日及104年 8月14日遭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有上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參,而嘉瑄公司於104年3月6日辦理公 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吳舒華,另晟毅公司於104年4月17日辦 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沈昌,是苟該2家公司並非空頭 公司,而確有實際經營,又豈有於甫申辦負責人變更登記後 ,即分別自104年6月25日及104年8月10日起,開始大量退票 並遭公告列為拒絕往來,且退票金額各自高達2億793萬9510 元及1億3246萬6191元之譜之理?足證該2家公司確係「空頭 公司」無訛,則被告自報紙分類廣告以顯不相當之金額,購 入該2家公司之空頭支票,自無兌現可能,乃為使告訴人公 司繼續供貨,而用以寄交告訴人公司,以搪塞貨款之支付, 在客觀上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亦足堪認被告於主觀上有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綜據上述,被告罪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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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出貨單號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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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18日 │00000000 │2萬6773元 │
├───────┼────────┼──────────┤
│104年3月27日 │00000000 │62萬35元 │




├───────┼────────┼──────────┤
│104年4月7日 │00000000 │2萬8152元 │
├───────┼────────┼──────────┤
│104年4月21日 │00000000 │7909元 │
├───────┼────────┼──────────┤
│同上 │00000000 │4791元 │
├───────┼────────┼──────────┤
│同上 │00000000 │5557元 │
├───────┼────────┼──────────┤
│同上 │00000000 │6113元 │
├───────┼────────┼──────────┤
│同上 │00000000 │4696元 │
├───────┼────────┼──────────┤
│同上 │00000000 │9388元 │
├───────┼────────┼──────────┤
│同上 │00000000 │8349元 │
├───────┼────────┼──────────┤
│同上 │00000000 │775 │
├───────┼────────┼──────────┤
│104年4月22日 │00000000 │1萬2585元 │
├───────┼────────┼──────────┤
│同上 │00000000 │3898元 │
├───────┼────────┼──────────┤
│同上 │00000000 │6694元 │
├───────┼────────┼──────────┤
│同上 │00000000 │3535元 │
├───────┼────────┼──────────┤
│同上 │00000000 │3620元 │
├───────┼────────┼──────────┤
│同上 │00000000 │3150元 │
├───────┼────────┼──────────┤
│同上 │00000000 │3391元 │
├───────┼────────┼──────────┤
│同上 │00000000 │1705元 │
├───────┼────────┼──────────┤
│104年4月27日 │00000000 │1萬3921元 │
├───────┼────────┼──────────┤
│同上 │00000000 │4196元 │
├───────┼────────┼──────────┤
│同上 │00000000 │9978元 │




├───────┼────────┼──────────┤
│同上 │00000000 │3403元 │
├───────┼────────┼──────────┤
│同上 │00000000 │3978元 │
├───────┼────────┼──────────┤
│同上 │00000000 │5138元 │
├───────┼────────┼──────────┤
│同上 │00000000 │1萬2306元 │
├───────┼────────┼──────────┤
│同上 │00000000 │6896元 │
├───────┼────────┼──────────┤
│同上 │00000000 │3798元 │
├───────┼────────┼──────────┤
│同上 │00000000 │7419元 │
├───────┼────────┼──────────┤
│同上 │00000000 │5萬6576元 │
├───────┼────────┼──────────┤
│同上 │00000000 │5293元 │
├───────┼────────┼──────────┤
│同上 │00000000 │4366元 │
├───────┼────────┼──────────┤
│104年5月1日 │00000000 │3萬2112元 │
├───────┼────────┼──────────┤
│104年5月13日 │00000000 │1萬7197元 │
├───────┼────────┼──────────┤
│同上 │00000000 │1萬3547元 │
├───────┼────────┼──────────┤
│同上 │00000000 │1萬3763元 │
├───────┼────────┼──────────┤
│同上 │00000000 │18萬5138元 │
├───────┼────────┼──────────┤
│同上 │00000000 │9萬7968元 │
├───────┼────────┼──────────┤
│104年5月19日 │00000000 │1088元 │
├───────┼────────┼──────────┤
│104年6月23日 │00000000 │4萬3597元 │
├───────┼────────┼──────────┤
│104年10月9日 │4A320118 │2萬1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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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毅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